事實認識錯誤,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存在認識偏差。認識錯誤可以分為:客體錯誤、對象錯誤、手段錯誤、打擊錯誤和因 果關系錯誤。
A項,因果關系錯誤,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和所造成 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實際情況發生誤認。因果關系 錯誤主要包括以下3種:第一,行為造成了預定的結果,但行為人誤以為沒有造成該結果;第二,行為實際上沒有造成預定的結果,但行為人誤以為已經造成了該結果;第三,知道行為已經造成了預定的結果,但對造成結果的原因有誤解。本案中,甲對自己的傷 害行為與有人受傷這一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存在誤認,不屬于因果關系認識錯誤,因此,A項不當選;B項,打擊錯誤,又叫做行為偏差,是指行為人預想打擊的目標與實際打擊的目標不一致。本案中,甲預想傷 害的目標是張三,但是失手將李四捅傷,屬于預想打擊 的目標與實際打擊的目標不一致,是打擊錯誤,因此,B項當選;C項,行為性質錯誤,也叫做客體錯誤,是指行為人預 想侵犯的對象與實際侵犯的對象在法律性質上不同,分 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。本案中,張三和李四都是自然 人,在法律性質上是相同的,甲不論捅傷誰都成立故意 傷害罪。甲的行為不屬于行為性質錯誤,因此,C項不當選;D項,根據《刑法》第16條的規定,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,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 失,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。意外事件,不是犯罪。本案中,甲在主觀上存在傷害的故意,不成立意外事件,因此,D項不當選。